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人们只能从最为简单的外在形态上去评价犯罪的损害。这样在古代自然的平等观念下每个人都有权像其他人那样行事,血缘宗族制度之下,以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方式回击犯罪也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了。
一个人伤害另一个人是违反氏族习惯的,是与集体的和谐与集体的保存相抵触的。如果违反公正与秩序的要求伤害了其他人,被害人或其宗族是有权向伤害人讨回公义的。
在当时,唯一的权力就是报以相同的伤害以补偿伤害。这样就形成了一直盛行并延续着近代前的结果责任,团体责任。在复仇观念的基础上在加上神意,就使得这一时期的刑罚极为残酷,衍生出了为了惩罚和诛灭恶人形成的令世人惊骇的肉刑、极刑。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酷刑反映该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人类社会中,人的外部行为总是受其内在思想意识的支配。残忍行为的产生与存在决定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残忍意识,是人的一种如同生存愿望一样强而有力的能力,残忍意识的表现状况与一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是具有相关联性的。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同民族几乎都采用了简单的肉体摧残手段,这直接根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方式。这种残忍意识的产生表现了原始社会的野蛮的复仇心理文化并在很长时期了普遍存在。
由于中国古代的共同的文化背景,人们普遍存在着残忍意识。残忍意识成为人们的心理认同,很难消除,遇有适当的时机就会表现出来。可以说古代的酷刑适用是一种“报复心理”的释放。这种报复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力救济,而是由司法官员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报复性”惩治,也就是将嫌疑人视为刁民的心理状态。
在人们无法理解自然规律和社会历史规律的阶段人们无疑会将生死轮回与因果报应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认识能力低下的时期,地狱观念也影响到刑罚制度。对古人来说刑狱如同地狱。古代的司法官吏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竭尽所能的加强酷刑的恐怖威慑力。他们将宗教中的地狱惩罚罪人的宗教理论应用于刑罚和审讯之中。
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一种宗教占统治地位,但是佛教、道教与儒家学说的交错对社会生活特别是司法活动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古代酷刑最严重的唐武则天时期,当时的许多酷刑就是受阎立本的《地狱变相图》的启发,仿效佛教的地狱故事创制的。从刑讯中可以看出来地狱观的影响,在明朝的诏狱中就出现了像阎罗殿中使用的滚油、抽肠等地狱酷刑。
在酷刑中必须特别提及刑讯中使用酷刑的一些原因。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儒学为宗,诸家合流,法自君出,德主刑辅,天人合一,家庭本位,效法古圣,人治,以刑去刑,追求无讼等。
使用酷刑刑讯是基于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就是当发生某一案件的时候每一个嫌疑人都被认为是有罪的,除非是真正的罪犯被查明或者是能够有足够的证据排除他有罪的嫌疑。有罪推定使得司法官员只重视对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这样无罪证据收集的责任就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了。 而嫌疑人在事发后人身自由很快就受到了限制,很难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青白。这样在司法官员审讯的时候坚持自己无罪的嫌疑人自然就被认为是不老实的刁民而受到拷讯了。
儒家主张恤刑,但是在制度上由于采用了“罪从供定”的审判证据原则,被告人的口供是定罪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证据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特定社会背景之下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从证据本身来看,证据依据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而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口供就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最好的直接证据。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具有其他证据不能比拟的证明效力,因此很受历代司法官员的青睐。
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体的政治提制下,司法素质不高的行政官员审理案件在有限的办案期限里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各种证据。这样就只能依靠嫌疑人自己的招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刑事侦查技术水平不高,一些疑难案件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很难发现,这样就对社会治安十分不利。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司法官员就只能依靠酷刑迫使嫌疑人自己来招供。
2、
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酷刑,不仅手段残忍,而且覆盖面广泛,持续时间漫长。以前者而言,除了最高统治者皇帝外,对社会不同等级的阶层人士包括有权势的人都可能适用酷刑。以后者而言,各种不同形式的刑罚贯串了五千年的历史。
这样一种以专制权力为后盾,强制性和威慑性被极大强调的惩罚手段给国人的国民性打上了深深的忍让的烙印,而这种忍让的性格就反过来助长了酷刑暴虐的滋长。可以说自酷刑成为统治者惩治异己的法律手段之口起,国人忍让的性格与酷刑的残暴就互为因果,互相依存。
中国古代的先民们在面对苛罚的时候一向是遇事忍让、委屈顺从。正如鲁迅所说:“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压迫下来的,非人类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过,每一考查,真教人觉得不象活在人间”。
中国的古代民众对于困难和酷刑是有很强的承受力的,这样在历史上出现“头会箕敛,以泰半之赋”,“刑者塞路”“屡贱踊贵”就不足为奇了。这种遇事忍让的心理使得中国古人在蛮横的专制力量的威吓面前就会对自己权力随便放弃。
普通民众一旦因争讼闹上公堂,即使有冤情要是遇到有权势的一方也往往自认倒霉不敢争辩有理,默默地忍受专制者的蛮横、残暴的酷刑,以免酷烈。古代社会的委屈求全的处世准则,造就了专制暴力,人们希望通过无条件的忍让以求自保,而实际上却助长了统治者的残暴,促进了酷刑的暴戾。
与委曲求全的心理相关联的是对于他人所受到的酷刑采取的一种与己无关的冷漠态度。不仅冷漠,而且还抱有看热闹的心态来观赏残酷的行刑场面。鲁迅在《坟》中谈到“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悲壮戏;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的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予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而况事后走不几步,他们并这一点愉快也就忘却了”。这种对公众事务缺乏热情、极端狭隘的个人本位主义为代表的国民性,也是与专制统治者的严刑酷罚有密切关系的。
《礼记·曲礼》云:“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表明古人是十分憎恶道德法律的违反者的。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不仅要在肉体上受到痛楚,在人格和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同样令他们痛苦万分。
正如鲁迅所说:“中国究竟是文明最古的地方,也是素重人道的国度,对于人,是一向非常重视的。至于偶有凌辱诛戮,那是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人的缘故。皇帝所诛者,‘逆’也,官军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犯’也。”
在刑罚带来屈辱的社会中,一个人只要做错一件事情就会终身打上犯罪的烙印背负着一世的耻辱,即使从此改过自新也不会为青白人的社会所接受了。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酷刑中包含的道德教化与羞辱对人的伤害就不仅仅是一时的,有时它造成的精神上的打击将伴随着旁人的指指点点与受刑人相伴终身。
撰稿/宋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